一、起草背景
為深入貫徹落實國務院《城鎮燃氣管理條例》(國務院令第666號)《廣東省燃氣管理條例》和清遠市城管局《清遠市城監燃氣綜合治理提升工作方案》(清城管〔2020〕38號)等文件精神,建立健全瓶裝液化石油氣運輸保障機制,加強我市瓶裝液化石油氣送氣電動三輪車安全運行管理,促進燃氣行業健康有序發展,方便全市人民享受更快捷、更安全的送氣服務,我局經過廣泛調研、座談討論、公開征求、規范性文件合法性審查等方式,充分汲取快遞配送車輛管理經驗,結合連州市實際,聯合公安局、交通運輸局等部門于2020年6月制定了《連州市瓶裝燃氣配送服務車輛管理暫行辦法》(以下簡稱《暫行辦法》)。
二、政策依據
1、《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》
2、《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》
3、《城鎮燃氣管理條例》
4、《廣東省燃氣管理條例》
5、《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運輸條例》
6、《道路危險貨物運輸管理規定》
7、《清遠市城監燃氣綜合治理提升工作方案》(清城管〔2020〕38號)
三、主要內容說明
1、《暫行辦法》中第三條第二、三款和第六條第二款涉及送氣車輛的規定,依據《城鎮燃氣管理條例》第二十四條、第二十五條規定,依據《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運輸條例》第二十三條規定,依據《道路危險貨物運輸管理規定》第十條、第十二條規定。
2、《暫行辦法》中第六條第一款依據《城鎮燃氣管理條例》第二十四條、第二十五條規定。
3、《暫行辦法》中第二章、第三章有關送氣車輛配置規范和通行規定依據《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》、《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》、《城鎮燃氣管理條例》等相關法律法規制定。
4、《暫行辦法》中第四章第二十二條中有關備案規定依據是《廣東省燃氣管理條例》第十三條第十款、第十四條第一款。
5、《暫行辦法》中第五章第二十四條、二十五條、二十七條有關監督和檢查的規定依據是《廣東省燃氣管理條例》第第五、第六條。
6、《暫行辦法》中第五章二十九條有關退出機制的規定無上位依據,為起草創設。
四、亮點創新
完善連州市瓶裝燃氣充裝配送信息化監管體系建設,加強配送車輛以及配送服務的統一安全管理,保障瓶裝燃氣的正常供應,提高瓶裝燃氣配送的行業形象和安全管理水平,促進連州市燃氣行業健康有序發展,方便全市人民享受更快捷、更安全的送氣服務,依據《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》、《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》、《城鎮燃氣管理條例》、《浙江省燃氣管理條例》、《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運輸條例》、《道路危險貨物運輸管理規定》和《清遠市城監燃氣綜合治理提升工作方案》等文件精神聯合各相關部門研究制定。
五、適用范圍
本暫行辦法適用于連州市瓶裝燃氣企業。
六、解讀機關、解讀人及聯系方式
解讀機關:連州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局
解 讀 人:歐書林
燃氣管理辦公室,聯系人:歐書林,聯系電話:6635326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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